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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城镇居民医保实现全覆盖比全国提前两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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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08-5-8 阅读:1613次 【字体:大 中 小】 |
从海南省财政厅获悉,我省(海南省)目前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,不仅农村合作医疗惠及农村人口,全省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也实现了全覆盖,比国家要求提前了两年。
2007年,我省率先在海口、三亚等地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。今年(2008年)4月,随着省内其他市县和地区的居民医疗保险 的全面启动,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也实现了全省性的覆盖。
根据相关文件精神,我省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按照“坚持低水平起步,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,逐步提高保障水平”的原则,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40元,其中个人缴费60元,财政补助80元;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90元,其 中个人缴费20元,财政补助70元。居民医保不设个人账户,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,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直 接记账,再由市、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。在一个结算年度内,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;连续参保8年以 上的,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达到30000元。
目前,文昌、琼海、儋州、万宁、五指山、东方、定安、屯昌、澄迈、临高、昌江、乐东、陵水、白沙、保亭、琼中和洋浦经济开发区17 个市县和地区的居民医保的登记、缴费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,今年7月1日起将正式纳入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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